免责声明·来源网络不承担任何责任| wca 摘录 | 时间 2012/2/24 阅读:5254次|如有侵权请来电删除

  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,网络经济作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主要推动力,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新契机。这一新契机对著作权人而言是革命性的。互联网已成为文化传播的重要平台,一部新作品可以在一夜之间扩散到全世界。然而,这种新媒介的产生也为文化传播提供了近乎“零成本”的方式,因而越来越多地被侵权者利用。

  网络文学在给著作权人带来更多收益和降低传播成本的同时,也给版权产业带来了负面影响,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相关利益主体矛盾日益尖锐。以网络文学为例,据不完全统计,现今我国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约为53万家,而原创文学网站仅有十几家。包括门户网站经营的网络文学业务在内,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通过盗链和盗贴等方式侵权的问题。这些数目庞大的盗版网站以极低的成本大量无授权转载文学作品,每年给这一行业造成的损失以几十亿元计。这些盗版网站即使被查出IP地址,也往往会通过更换IP地址等手段来继续侵权。虽然各大网站动用了各种技术对内容进行保护,但始终无法杜绝侵权行为。无权转载行为以其“低成本,高回报,难追查”的特点迅速在网络上蔓延,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极大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,也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秩序造成了巨大破坏。

  文化的繁荣发展,在根本上取决于文化的创新,创新来自创造的活力。若是创造成果得不到有效保护,文化的发展将不可持续。因此,需要以政府为主导,从完善法律法规、加强行政管理、改善网络文化环境等多方面入手,解决网络侵权盗版问题。对此,我们提出以下建议:

  一、强化对“避风港原则”的法律解释。现行网络管理条例“避风港原则”中的过错认定标准,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过错应明确为“明知或有理由知道”上传作品是侵权作品,同时出于保护产业发展的考虑,不应设置审核义务等过高要求。在《著作权法》的修订中,上述过错标准应落实到法条上,以法条列举等方式清晰界定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范围。范围的确立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,也要兼顾产业的发展方向。

  二、明确网络提供商的权责,限制侵权作品的再度上传。建议修订后的《著作权法》能够规定:当著作权人明确通知并出示相关的权利证明文件后,网络服务提供者再次提供同一侵权作品时,直接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,“避风港原则”不应再成为其抗辩的理由。

  三、明确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。提高法定赔偿上限,增加赔偿额度,采取惩罚性赔偿是遏制网络侵权的有效手段。问题在于,当无法计算出实际损失的时候,如何确定赔偿的计算方式。法定上限再高,如果仍按稿酬计算,其实际赔偿额还是无法提高。惩罚性赔偿的计算,仍要建立在损失计算的基础上,在损失的基础上按倍数进行计算。有鉴于此,应采用许可使用费为计算标准来计算赔偿额,即以版税为计算基准,使赔偿尽可能符合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,具体可参考《专利法》中“合理的许可使用费”条款,将此明确为法条,并作为“实际损失”之后第二位的赔偿依据。同时,也可参照《专利法》中的相关规定,将赔付的最高标准提高到100万元。

  四、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制度化、常规化。鼓励拥有正规授权销售数字版权的店商,对盗版和私自上传等侵权行为进行诉讼。如果权利人主张其著作权被侵犯,只要提供符合程序的文件,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向权利人提供相关的用户注册文件。这个程序涉及用户隐私等情况,可以要求第三方机构介入或干预。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,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,引入被告就原告制度,进一步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。尽快完善著作权取证问题,建立便捷的网络侵权鉴定制度、专家证人制度、技术调查制度,使得权利人能够有效维权。 

  (张抗抗 中国作协副主席、中国文字著作权保护学会副会长)